1、“跨境理财通”填补了居民个人跨境购买理财产品的政策空白,是继债券通、沪深港通之后又一重要的金融互联互通机制安排,如何理解“跨境理财通”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金融开放创新的积极意义?
答:“跨境理财通”是人民银行落实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从促进大湾区经济发展角度,“跨境理财通”的出台丰富了大湾区跨境金融投资产品类别和渠道,深化大湾区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推进大湾区社会融合角度,“跨境理财通”的出台能够便利大湾区居民进行自主投资、灵活配置资产,享受更优质金融服务,从而推动大湾区居民生活融合,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粤港澳优质生活圈。从服务国家金融开放大局的角度,“跨境理财通”进一步推进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全方位互联互通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升境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制定的总体思路——以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做法为遵循,在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和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前提下,便利大湾区居民自主开展投资活动,为深化理财产品互联互通业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实施细则》制定的原则:一是“统筹协调”。“跨境理财通”试点涉及三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统筹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开展多轮协商沟通,确保“跨境理财通”试点符合各地各部门监管要求。二是“稳步推进”。《实施细则》规定了投资产品范围、投资者资质、投资者额度等内容。设置相关“门槛”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跨境理财通”稳妥起步。未来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展业经验的积累,将适时对相关“门槛”进行调整。三是“安全便利”。投资者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问题是《实施细则》制定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资金闭环汇划、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安排。同时,为提高“跨境理财通”的便利性和投资者体验感,《实施细则》支持银行通过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四是“风险可控”。《实施细则》根据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对“跨境理财通”资金净流入、流出额上限进行管理,明确银行办理试点业务前需对额度进行确认。同时,《实施细则》明确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应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跨境金融风险。
3. 理财投资有盈利也有亏损。假设100万投资本金出现亏损,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时,能否重新按100万重置个人额度,补充原亏损部分后进行投资呢?
答:虽然《实施细则》目前规定的投资产品属于“低”至“中”风险等级,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没有亏损,投资者应根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自行承担相关亏损。如果出现100万额度全部亏损的极端情况,“跨境理财通”也没有额度重置的安排,因为这样实质上已突破单个投资者100万额度的规定。这点对于“北向通”和“南向通”都是适用的。个人额度不能重置的考虑,对于个人额度的计算,以汇款户汇出净额为准,技术上较好实现。
4. 《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内地银行和港澳银行参与试点的合作模式做出了规定。能否对合作模式进行更详细的解释?
答:为满足不同银行的经营需求和业务场景安排,《实施细则》为参与银行提供多种情景下的合作模式选择。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地代销银行可在香港、澳门分别选择1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同样地,内地合作银行也可分别与香港、澳门的1家或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同时,内地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业务优势,选择仅作为代销银行或合作银行,即可单独开展“北向通”或“南向通”业务,不强制要求“北向通”和“南向通”必须同时开展。内地银行在提交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备案材料中,也要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5.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投资者开立“北向通”或“南向通”账户做出一一绑定的要求。请问对于港澳投资者和内地投资者,在开户方面有哪些选择?
答:对于港澳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内地开立一个Ⅰ类账户或通过代理见证的方式开立的一个Ⅱ类账户作为“北向通”的投资户,该账户只能与一个其在境外(港澳地区)的账户进行绑定。
对于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其内地的一个Ⅰ类账户作为汇款户。在投资户的开立方面,内地投资者有3种选择:一是仅在香港开立一个投资户;二是仅在澳门开立一个投资户;三是在香港、澳门各开立一个投资户,但这两个投资户共享100万投资额度。
6. 受到疫情等因素影响,代理见证开户将成为投资者更为青睐的开户方式。请问“跨境理财通”是否支持代理见证开户的方式?
答:“跨境理财通”支持代理见证等开立账户的方式。《细则》第三十二条已明确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北向通”方面,港澳居民可选择指定之前已开立的Ⅰ类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也可到内地银行柜台重新开立I类账户。同时,港澳投资者可按照现行规定,选择有业务资质的银行通过代理见证的方式开立内地Ⅱ类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
7. 港澳投资者是“北向通”业务办理的主体。针对港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跨境理财通”有哪些具体的工作安排?
答:《实施细则》第六章从港澳投资者权利、保护原则、信息保密、内地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纠纷处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港澳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内地代销银行应当承担港澳投资者业务咨询及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联合开展对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及宣传活动,提高投资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能力。
同时,现有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为港澳投资者提供畅通的纠纷投诉处理渠道。当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业务纠纷,且双方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内地代销银行的官方投诉渠道,向内地代销银行或其上级机构投诉。若内地代销银行对港澳投资者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港澳投资者认为内地代销银行处理结果不合理的,可告知港澳投资者向内地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其中,涉及理财产品的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按规定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资金汇划、额度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及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最后,港澳投资者还可以请求内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向合法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大湾区内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还将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共享业务信息,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跨境理财通”试点提供良好氛围。
8. 为确保“跨境理财通”试点顺利开展,具体实施中还有哪些配套的工作机制安排?
答:《实施细则》是“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的总纲。为确保具体业务的有序落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组建了“跨境理财通”协调推进工作组,建立日常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在业务报备和指导、信息共享、监管协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保持高度配合和步调一致。同时,广东、深圳银行自律机制将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展业自律指引》,以便在银行业界统一试点备案、日常展业、信息和数据报送、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的规范操作。
9.《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中,将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为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实施细则》将理财产品范围定为内地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是考虑到与资管新规等相关监管规定的衔接问题。目前资管新规过渡期尚未结束,不少银行机构自营理财产品中尚有老产品存续。为确保面向港澳发售的理财产品均为符合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理财产品,确保“跨境理财通”相关产品风险可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为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推动理财业务转型发展和理财公司建设,因此未将银行自营理财产品纳入“跨境理财通”产品范围。
10. 内地银行在“南向通”和“北向通”业务中应如何开展公众宣传工作?
答:“北向通”方面,内地银行应根据银保监会相关现行规定开展公众宣传。“南向通”方面,内地合作银行可以根据与港澳销售银行的合作协议,在内地通过媒体,或应投资者要求通过通讯渠道宣传:(1)有关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包括理财通业务简介、业务办理规则、额度管理、汇款要求、投资产品范围及类别、投资者保障等;(2)银行自身所提供南向通服务的客观表述,包括开户、签约、与港澳地区银行合作关系、银行联系方式等信息;(3)银行提供港澳合作银行南向通产品的范围及类别的概括性表述,例如产品数量、种类、风险评级、收费等,但不应涉及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4)所宣传资料应为平实、中性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