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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试点政策答疑(2024年第一期)

字号 文章来源: 2024-01-26 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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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本次实施细则中,对于“南向通”下大湾区内地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做了哪些调整?

答:优化南向通投资者准入条件:“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条件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调整为“满2年”。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新增内地投资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可选条件,便于银行查询确认。

综上,本次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2年;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问:本次实施细则增加了证券公司参与试点业务,请问投资额度在银行试点和证券公司试点之间如何分配?

答:本次实施细则适当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将单个投资者的可投资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如个人同时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试点的,两种渠道分别各有150万元额度。若投资者前期已在银行开展理财通业务,现需新增证券公司理财通业务,需先确认已开通的银行渠道可投资限额为150万元且目前实际已投资金额小于150万元,则可办理证券公司理财通业务。

问:在本次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开通跨境理财通南向通业务的投资者,其原有投资额度为100万元,能否将额度调整为300万元?

答:可以。自细则实施之日起,已开通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投资者,其可投资额度均为300万元。

问:本次实施细则更新后,理财通投资者可跨境投资产品有哪些变化?

答:本次实施细则对可跨境投资产品的调整主要扩大了“北向通”、“南向通”合资格产品的范围。

北向通方面,一是增加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二是将“‘R1’至‘R3’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拓展为“‘R1’至‘R4’风险等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含商品期货基金。内地理财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仍限定在“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

“南向通”方面,参与“南向通”试点的内地个人可在港澳地区银行或证券公司投资的产品范围主要由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明确,具体可查询上述两局官网的公开文件。

问:大湾区内地个人如对跨境理财通“南向通”业务感兴趣,可否通过内地金融机构了解相关业务信息或进行查询?

答:可以。参与“南向通”试点的内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已与港澳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可按照下列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情形,在其营业场所(含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服务:

(一)对于未开立“南向通”汇款户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

1.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的一般资料,包括“跨境理财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及类别的概括性表述;

2.提供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等一般财务资讯,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应涉及证券及其相关产品价值、市场走势等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3.举办简介会和研讨会,邀请港澳销售机构出席,讲解上述1和2的资料;

4.内地银行还可在公开宣传材料中,表示会向内地投资者汇款户开立提供优惠,但优惠的具体内容,须应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要求方可提供;

5.提供港澳销售机构营业场所(含电子渠道)的联络资料;

6.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服务。

(二)对于已开立“南向通”汇款户的内地投资者除可提供上述(一)的服务外,还可提供以下服务:

1.应内地投资者要求,提供港澳销售机构的销售产品清单;

2.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服务。

内地合作机构应提示港澳销售机构,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大湾区内地个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官网“跨境理财通”专栏查询上述已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金融机构备案名单。

问:大湾区内地个人签约跨境理财通“南向通”业务,能否同时在香港、澳门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办理理财通业务?投资额度应该如何分配?

答:可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南向通”业务:(一)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1家港澳销售银行,及其1家内地合作银行;(二)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1家港澳销售证券公司,及其1家内地合作证券公司;(三)同时选择上述(一)和(二)的方式。投资额度为银行和证券公司各150万元,银行或证券公司的150万元投资额度由香港、澳门两地开立的投资户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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