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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试点政策答疑(2025年第一期)

字号 文章来源: 2025-06-12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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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内地合作机构应提示港澳销售机构,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提供咨询、解释服务”,内地合作机构是否可以在应客户主动要求下,在已备案试点的营业网点内,协助已开立“南向通”汇款户的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机构通过电话、视频等线上渠道建立沟通,由港澳销售经理直接远程为客户提供有关产品、服务、流程等方面咨询和解释服务?“北向通”方面是否也可参照上述“南向通”模式建立相应“三方”线上沟通渠道?

答:应客户主动要求,内地合作机构可以在已备案试点的营业网点内协助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机构建立“三方”线上沟通渠道,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因港澳销售机构直接向客户提供咨询和解释服务而免除内地合作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内地合作机构应与港澳销售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就有关合作内容达成共识,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安排、以及港澳销售机构提供的咨询解释服务需符合内地和香港监管部门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宣传销售监管要求。内地合作机构应制定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统一规范网点工作人员行为和话术、投诉和应急处理等制度,明确网点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参与提供港澳有关产品、服务、流程等方面咨询和解释服务。内地合作机构还应做好港澳销售人员身份及资质核实,开展有关远程咨询和解释服务活动需依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充分向投资者揭示并确认投资者已知晓为其提供咨询、解释服务的对象及相关风险。

“北向通”方面,内地销售机构也可与港澳合作机构协商建立有关“三方”线上沟通渠道,应客户要求直接远程为已开立“北向通”账户的港澳投资者提供有关产品、服务、流程等方面咨询和解释服务,相关服务行为应确保遵循现行理财产品和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满足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宣传销售监管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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