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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粤港票据联合结算试点受理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6〕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化粤港金融合作, 提高跨境支付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同意粤港、深港支票联合结算受理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的批复》(银办函〔2016〕309号),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于2016年7月20日起启动受理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同时实物票据交换增加受理美元支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试点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条件的银行机构可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受理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币种包括人民币、港币和美元。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见附件1)要根据粤港电子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流程(见附件2),制定本行具体业务操作规程,配合做好电子支票存票平台以及票据交换信息平台的运维工作,加强电子支票跨境托收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未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办理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的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结合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的试点运作情况,制定并下发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二、粤港票据联合结算受理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的同时,保留粤港实物票据交换的业务运作,具备粤港港币实物票据交换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增加受理美元实物支票托收业务。各银行机构要按照粤港外币纸质票据双向交换操作流程(见附件3),加强受理美元支票的业务管理。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广州分中心开立美元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开户便于资金清算。尚未具备粤港港币实物票据交换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可根据《广东省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广州银发〔2015〕237号)的规定,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

  三、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跨境资金的真实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工作。

  四、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指导客户正确办理粤港票据联合结算业务,妥善处理业务咨询与投诉。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何银秋,020-81322169;张启宏,020-81322146。

  特此通知。

  附件:1.试点香港电子支票托收业务银行机构名单.pdf

     2.粤港电子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流程.pdf

     3.粤港外币实物票据双向交换操作流程.pdf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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