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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广东省内地方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6〕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规范广东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我省社会组织)登记验资工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1),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出资)人、捐资(出资)金额,并加盖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公章。申请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提交所有捐资(出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出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出资)人身份证件;由单位捐资(出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出资)单位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证明文件包括旧版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为拟任法定代表人名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

  三、社会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后应及时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办理时,应出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因未获批准、终止办理或捐资(出资)人变更等原因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2)、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提交所有捐资(出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退款申请。账户资金按入资比例原路退回捐资(出资)人账户。

  四、因拟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社会组织名称变更、捐资(出资)人或捐资(出资)金额变更的,应出具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3)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社会组织名称变更、捐资(出资)人或捐资(出资)金额变更事宜。

  五、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应在账户到期前,出具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关于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通知》(附件4),连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

  六、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展期、销户等业务,可由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七、对于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我省社会组织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401号)中关于企业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省有关单位,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doc

     2.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doc

     3.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doc

     4.关于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通知.doc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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