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15〕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现就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业务所需提供的证照 鉴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已办理“一照三号”或“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时,一律改为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不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账户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 各单位在为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根据申请主体提供的证照信息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一)对于已办理“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各单位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应分别录入该企业证照上相应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二)对于已办理“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各单位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均为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 三、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密切关注登记制度改革情况,加强沟通交流,主动掌握相关政策信息;要结合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探索电子证照、多证联办等政策与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融合的新举措、新方法;在推出有关创新举措前,应及时逐级向人民银行报告具体方案。 请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县支行及银行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梁锦虹,020-81322968;冯子健,020-81322512。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