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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管理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5〕2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保证广东省支付体系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加快全省支付结算体系改革创新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支付结算工作重要性

  各银行机构要深刻认识到,支付体系是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金融发展、金融环境建设、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银行机构作为支付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应从支付结算是银行机构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石、维护金融稳定、服务社会民生的高度,正确认识和把握支付结算工作重要性,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规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支付结算创新,维护良好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对各银行机构落实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算纪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从严把关。

  对违反法规制度或未按人民银行要求开展工作,影响支付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将采取暂停申请事项审批、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在年度考核、综合评估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将处罚信息一并通报至相关监管机构及各银行机构总行。

  二、严格管理,切实提高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

  (一)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辖区良好清算秩序

  1.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管理。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银发〔2015〕40号印发),规范支付清算系统准入、变更、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并执行支付系统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办理支付系统业务,遵守业务处理规则,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支付清算纪律。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支付清算业务日常监控和资金头寸管理,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规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支付清算纪律的严肃性。进一步提升风险责任意识,通过加强系统建设、人员培训、业务管理和理顺行内各部门协作关系等措施,彻底解决支付清算业务存在的问题。对同类问题重复出现或问题较多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银发〔2015〕40号印发)要求,采取通报、约谈等预警措施,并对其新增支付清算业务及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等申请事项从严审批。

  3.强化系统应急管理。各银行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提高各系统运行维护能力,全力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结合业务实践,强化对各系统的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演练方案,增强应急处置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照《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7〕278号)、《广东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暂行)》(广州银发〔2009〕82号)等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二)履行备付金银行职责,规范支付机构业务合作

  1.严格执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资质制度。拟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法人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4〕41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取得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资质,禁止无备付金存管业务资质的银行机构开展此业务。各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需取得法人银行机构的授权。

  2.全面加强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广州银发〔2014〕202号)等规定,在法人机构或授权省级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下,选择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辖区内的法人支付机构或已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合作过程中,各银行机构应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合理评估客户的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落实客户身份验证措施,加强技术手段应用和风控管理能力。

  3.规范签订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备付金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等规定,与支付机构签订客户备付金协议,约定备付金账户信息、支付指令要素、风险赔付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客户备付金协议内容不完善或签订不规范的,要及时重签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各客户备付金银行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备。

  4.认真落实客户备付金账户报告工作要求。备付金银行要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等规定,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备,且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书面告知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支付机构用于办理现金赎回、结转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备。

  5.依法监督客户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备付金银行要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浙商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5〕123号)等规定,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行为,严禁为吸收存款而协助支付机构违规大量、分散开立备付金账户,禁止使用一般存款账户、内部账户模式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业务;必须逐笔监督客户备付金入金、出金、使用和划转行为,保证支付机构将接收的客户资金直接、全额、及时存入备付金账户中,特别要加强客户备付金出金行为管理,严密监测备付金流转路径,规范手续费收入结转、现金支出、赎回等高风险出金业务;应尽职审核支付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如发现支付机构提供虚假、错漏资料,或者支付指令明显有违规、金额明显异常等情况,应立即进行核实,拒办任何违规业务;发现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必须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客户备付金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6.建立健全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机制。备付金银行要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等规定,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建立健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并实现与支付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提升监测、核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要与支付机构落实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认真做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相关报表项目及勾稽关系的核对校验工作,并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尚未完成与支付机构系统对接的银行机构,要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工作,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在完成与现有合作支付机构的系统对接之前,禁止新增合作支付机构。

  7.严格执行重要事项与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备付金银行要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重要事项与日常业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5〕249号)等规定,按时、保质做好重要事项变更、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工作总结、业务调研、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等信息报送工作。

  (三)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1.全面落实人民币银行账户实名制。各银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法律法规,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确保银行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各银行机构应以实名为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禁止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认真审查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在无法核实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真伪的情况下,应要求存款人提供辅助身份证件,以核实其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的真伪;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主动及时提示存款人更新信息。

  2.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业务的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配套制度。要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制度;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要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支取业务;要确保账户名称、预留印鉴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开销账户以及变更账户信息资料;要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要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要切实履行为存款人保密账户资料的义务。

  3.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银办发〔2007〕75号),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以及三级操作员代码的新增、变更、撤销业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一手清”,并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要严格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代码的管理,禁止一级、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或高级业务主管由一人兼任,及时停用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操作员代码,及时删除不再使用的操作员代码;应制订本行的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系统应急处置演练。

  4.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印发)等规定,认真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要结合自身业务建立本机构联网核查各项业务处理规定和应急处理机制,搭建实现联网核查的系统环境,落实联网核查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制度、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和联网核查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联网核查的结果信息要加强保密管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要制订本行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系统应急处置演练。

  (四)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

  1.加强银行卡实名审核和风险管理,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各发卡银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要求,规范发卡业务流程,审慎开展代理发卡业务;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把银行卡发卡关;审慎为客户所申请或所持有银行卡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健全银行卡交易监测机制,建立卡号、账号、持卡人、交易金额、地区等多维度的交易监测体系,实现对银行卡交易、查询、额度控制、授权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实时监测和追踪;加强银行卡支付安全教育,完善银行卡开卡协议,建立完善银行卡纠纷处理机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2.严格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各收单银行机构要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确保入网特约商户真实性;真实、准确、完整传递交易信息,不得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要落实本地化管理要求,规范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加强银行卡高风险功能管理;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管理,选择符合一定专业背景和内部治理水平的外包机构,禁止外包机构转让、转包业务,并通过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控制外包业务风险。

  3.规范开展电子现金、单位结算卡等发行工作。银行机构发行实名单电子现金、阶段性发行磁条预付卡或非实名单电子现金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银发〔2012〕1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于现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2〕127号)要求,向人民银行申请;首次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于现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2〕127号)要求,在业务开办前向我行报备;具备中职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行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82号)要求办理发卡等业务,加强发卡账户实名制管理,同时不得以新增发行的银行卡介质为IC卡为由,拒绝受理符合办卡资质的学生的办理申请;地方性银行机构发行单位结算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2号)要求,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备。

  (五)加强票据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

  1.认真落实票据凭证管理制度。各机构要切实执行《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银发〔2013〕91号印发)及其配套制度,做好银行票据凭证制版和订货工作。未按规定进行银行票据凭证制版、订货、收货和结算,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所发生的票据凭证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擅自印制票据凭证等情形的,人民银行将按照《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银发〔2013〕91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

  2.规范办理票据业务。各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等票据业务规则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办理票据业务,严肃结算纪律,对符合规定的票据要如期付款,不得故意压票、拖延付款、退票;严格执行纸票商业汇票登记和跨行票据查询查复制度;严格商业汇票承兑和融资手续,办理承兑、贴现业务应严格审查票据基础关系,办理贴现、质押业务应按规定制作背书,不得空白背书。银行机构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可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但不得背书转让、质押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切实加强支票结算管理,引导和辅导客户正确签发和使用支票,进一步降低空头支票的发生。违反制度办理银行票据业务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印发)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加强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票据鉴别工作,组织业务人员开展票据业务培训,提高一线经办人员的票据风险识别能力和水平。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票据的兑付或贴现和汇款的解付时,应及时向签发银行、承兑银行或汇出银行查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得将票据随意退还持票人。要严格执行票据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票据案件或风险事件的,应在事发一周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情节特别严重或涉案票据金额巨大的,必须在当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4.持续推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展。各银行机构要切实改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受理环境,提高营业网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覆盖率。积极拓展电子商业汇票行业应用领域,鼓励电子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推动电子商业汇票在上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大型企业集团的使用,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服务范围。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宣传培训,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认知度和业务人员操作技能。按时上报业务报表,各银行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报表和信息简报报送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六)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业务管理

  一是严格遵守ACS综合前置子系统业务的办理时序,及时准确办理相关业务。已上线ACS综合前置子系统的银行机构应在每日上午11:55分前办理账务核对业务,每旬1-5日(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16:00前办理财政存款和人民币一般存款交存业务,超过业务办理时序仍需办理的,要派专人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二是加强ACS综合前置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已上线ACS综合前置子系统的法人银行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服务器和网络的运行维护,定期对终端、交换机等设施进行检查,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系统或网络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如故障暂不能及时排除的,要派专人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相关业务。三是规范办理ACS资金归集业务。开展ACS资金归集业务的银行机构,要根据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关操作流程和岗位配置、岗位责任、资金支付保障措施,不得出现因管理不善和资金支付保障不足出现资金清算排队的情况,遇紧急、突发情况应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并妥善处置。

  (七)以普惠金融为导向,统筹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各银行机构要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不断延伸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开发和推广具有便农惠农特色的银行卡等支付服务产品,积极推广手机支付及其他新型支付方式,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不断叠加支付服务,建立健全符合“三农”发展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大支付结算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切实保障客户权益。各银行机构应及时总结年度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并于下一年1月20日前报送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在网点设置、客户群体培养、社会认知度建立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其他银行机构要积极顺应城乡一体化的趋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合理促进金融包容性增长。

  (八)加强支付业务分析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外资银行主报告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4〕56号)要求以及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发布的公告,按时准确地报送业务数据以及疑问记录单。二是各银行机构要加大支付业务调查研究力度,密切关注国内外支付体系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广东省支付信息与调研考核方案(试行)》(广州银发〔2014〕169号)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支付结算信息工作简报》和《支付结算信息调研报告》。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报送频率为月度,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村镇银行报送频率为季度。三是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宣传培训常态化机制,每年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支付结算知识专题宣传活动,普及支付结算法规和知识,推介各类新型支付工具及风险防范措施,教育培训金融消费者,并加大行内支付结算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三、健全机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各银行机构必须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4〕275号)和《广东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暂行)》(广州银发〔2009〕82号)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支付结算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本机构支付结算日常工作主报告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相关情况。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机构中有多个平级分行的,要指定一家分行作为广东省支付结算日常工作主报告行,并明确主报告行的主报告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凡涉及支付结算创新、支付系统及行内系统运行故障或升级、支付结算重大纠纷或重大涉诉、负面舆情等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告。各银行机构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支付结算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支付结算日常工作主报告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等信息书面报送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结算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各银行机构应加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结算处建立的“广东省银行机构支付结算工作群”(二维码见附件2),参加人员至少包括本机构支付结算工作主报告部门的分管行长、主报告部门一把手、主报告部门第一联系人,要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对微信群发布的各类通知、信息要快速响应,及时跟进处理。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孙方江,020-81322736。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银行机构支付结算业务联系表.xls

  附件2:广东省银行机构支付结算工作群.doc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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