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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广东省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核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银发〔2008〕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州地区各财务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现就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性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核定工作由我分行财务部门负责。

  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开立时,应申请核定存款准备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业务范围或会计科目变更时,应申请重新核定。

  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告、会计核算基本制度、重大会计事项及其他相关会计财务资料。

  四、广东省内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向我分行申请核定。

  请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pdf

  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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