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08〕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办发[2007]177号,见附件),现就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内已改制为在华统一法人的外资银行总行和未改制为在华统一法人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核定工作由我分行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已改制为在华统一法人但总行不在广东省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由其总行统一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核定。 二、上述外资银行开立时,应申请核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业务范围或会计科目变更时,应申请重新核定。 三、上述外资银行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告、会计核算基本制度、重大会计事项及其他相关会计财务资料。 请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外资银行,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pdf 2008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