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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人民币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7〕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银行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将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一) 本通知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内其他银行机构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两类,其中,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 同一银行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纳入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 银行机构开立的同业协定存款账户纳入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开立的同业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出于内部风险防范需要,银行机构可参照相关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不纳入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其他同业账户进行管理。

  (四) 银行机构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纳入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并根据受托银行是否参与理财收益分配区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属性。其中,托管账户仅用于理财资金存放保管及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有关的资金清算,且受托银行只收取托管费用,不参与理财收益分成的,则该托管账户为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受托银行所收取费用与理财收益挂钩的,则该托管账户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五)银行机构跨县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异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畴。

  二、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

  (一) 银行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二)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逐户获得本银行机构的一级法人内部书面授权。书面授权是符合银行机构内部规定的正式授权的文书,并在文书中明确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 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

  (三) 同一行别的不同开户银行分支机构之间不得以共享存款银行信息的名义放松对存款银行首次面签的账户实名审核要求。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要由开户银行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并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三、规范银行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权限

  (一)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的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外资银行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其境内管理行(主报告行)视同法人机构管理,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主体。外资银行境内管理行要切实履行法人机构相关职能,规范做好对境内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内部书面授权,为开户银行提供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全面掌握本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等。

  四、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

  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生效日制度,按 规定与存款银行及时对账,严格执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久悬管理 制度及年检制度,强化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要加强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监测分析,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 应及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报告。

  五、建立银行机构间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核对机制

  鼓励各银行机构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核对机制,定期共享 双方间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进一步落实同业银行 开户意愿真实性审核要求。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吴桂宾,020-81322055。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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