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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

汕银发〔2017〕17号

市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各县(区)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省、市政府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服务平台”)的融资服务功能,改善金融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现结合汕头实际,就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创新,推进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和商业保理等业务发展,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改进和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二、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应收账款融资指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或者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服务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组织建设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基于“互联网+”的理念,通过在线上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等参与机构提供信息合作服务,方便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来,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应收账款业务的创新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二)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供应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银行以优惠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凡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汕头市政府采购合同的本市辖内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通过服务平台向辖内各家银行申请“政府采购质押融资”。

  (四)供应商在签署“政府采购质押融资”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将用于申请贷款,并在“政府采购质押融资”合同中写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采购单位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当将“政府采购质押融资”合同一并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银行在审核供应商提出的“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申请时,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融资资金不得超过本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财政性资金金额,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银行要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为中小微企业减负。

  (六)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融资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网上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利率及时予以放款,同时将协商一致的合同收款账款反馈给采购单位,方便采购单位编制拨款申请凭证信息。采购单位向国库支付管理机构申请拨款时,应将协商一致的合同作为资料依据,提交给国库支付管理机构按指定账号支付资金。

  (七)充分利用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在签订合同后,采购单位、供应商和银行应在平台上分别注册债务人、债权人以及银行用户,由采购单位统一上传合同信息,供应商发布融资需求,银行基于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最终达成融资交易。

  (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国库支付管理机构应加强支付的审核和监督。

  三、监管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银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银行应将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通报财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要将推广“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信息,告知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在招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文件中增加“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相关业务信息的条款,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三)银行要大力支持供应商通过服务平台开展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宣传力度,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对以质押融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银行基层网点,在经济资本配置、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银行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四)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要从政策上鼓励银行充分利用服务平台开展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的信贷支持。同时,对通过服务平台开展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最终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五)汕头市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对中小微企业、银行相关扶持政策的整合和衔接,鼓励和引导采购单位配合银行和供应商开展业务,提高银行和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对已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质押融资”采购合同,优先安排资金支付采购款,更好地服务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同时也让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竞争机会,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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