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发〔2014〕181号 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储蓄国债广东省承销团成员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销机构”)的管理,保证国债发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国债信誉,现就加强储蓄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组织管理 承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储蓄国债发行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内部管理和职责分工,确保储蓄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落实到人。相关业务人员发生变更的,要切实做好业务的衔接与培训,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备。储蓄国债的发行和兑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操作。第一,要注意及时统计销售数据,避免出现超发现象。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销售,不得向机构投资者销售。第二,严禁利用储蓄国债名义揽储、不得将储蓄国债与其他投资产品“捆绑”销售。第三,按储蓄国债发行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储蓄国债发行数据和发行情况报送相关部门。第四,及时做好储蓄国债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工作,保证投资者能按时足额收到储蓄国债还本和付息资金。第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或拒绝办理储蓄国债兑付业务。 法定节假日承销机构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间,承销机构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二、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储蓄国债宣传工作 承销机构在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前、到期兑付前要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或通过新的宣传媒介开展针对性宣传;销售网点在储蓄国债销售前和销售中须以明显标志向投资者明示本网点代销储蓄国债的详细情况,并对已到期储蓄国债可兑付情况进行提示,销售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并派发储蓄国债宣传资料;销售结束后须及时公示。 三、 加强培训,进一步做好凭证式国债反假工作 第一,强化业务培训,增强对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鉴别能力0承销机构要加大对储蓄国债兑付网点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柜台兑付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储蓄国债兑付政策和相关规定,增强对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鉴别能力。第二,强化柜台审验,堵住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流入源头。承销机构营业网点应强化柜台反假意识,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重点审验,严把反假第一关。一经发现可疑国债凭证,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留下凭证影像证据,切实做好国债反假防 伪工作。第三,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认真审核质押凭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31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 加强检查督促,建立考核评价制度 承销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本机构储蓄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深圳除外)、广东省财政厅及各地财政部门将对储蓄国债的发行和兑付工作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具体办法另行下发),考核评比情况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进行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