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发〔2017〕1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法人非银行支付机构: 近期,我行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个别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存在为非法投资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况。经调查,个别支付机构在与电商类平台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支付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存在支付交易监测不足、风险监测机制不完善、对特约商户准入审核和动态监测不严、B2C网关支付业务把关不严、未按规定设置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等违规情况,导致出现网络特约商户将支付通道层层转接,非法投资平台以商户名义接收资金转账的严重违规情况。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电商平台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制度规定,提高电商平台类特约商户资质准入审核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核电子平台类特约商户业务资质和经营范围等各项条件,确认其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电商平台网站经核准备案等,严把电商平台类特约商户准入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要求,不得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二、全面排查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使用情况 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要与特约商户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禁止特约商户将其出租、出借、出售,谨防特约商户通过与收单机构签订代付协议的形式从事资金二次清算活动。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要全面排查存量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情况,核实特约商户是否存在将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出租、出借和出售的情况,对将其租、出借、出售的特约商户要立即停止支付结算服务并依据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排查和处置情况报告要于2017年8月11日前书面报我行。 三、加强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管理 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要按协议约定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对特约商户为非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不得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要对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做好该账户存续期内身份识别工作,防范账户资金风险。 四、强化支付业务日常风险监测 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风险管理,不断完善交易监测和风控模型,持续加强对大额、高频、快进快出、个人账户频进频出、夜间时段等可疑情况交易监测,密切关注单位特约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防范特约商户为相关平台出租、出借和出售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商业机构和支付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张倩倩,020-81322176;王濛,020-81322614;吴桂宾,020-81322055;孙方江,020-81322736。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7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