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发〔2017〕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粤港两地跨境资金结算效率,促进粤港两地经贸往来,在前期广东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全面推广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现将《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银行机构做好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全面推广工作,加强业务监测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二、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指引》和《粤港电子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流程》(广州银发〔2016〕165号印发)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及内控制度,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员工培训,规范开展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业务操作要认真配合做好电子支票存票平台以及票据交换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并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跨境资金的真实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工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业务推广要加大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宣传和推介力度,引导客户办理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做好业务咨询与投诉处理,有效提高香港电子支票使用率。要在风险可控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依托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开展跨境支付结算服务创新。 各银行机构要及时总结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推广情况及问题建议,并于2017年7月5日前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书面报告。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银行机构。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何银秋,020-81322169;段生林,020-81322485。 附件:1.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指引.pdf 2.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申请表.pdf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7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