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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银发〔2017〕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珠海市中心支行,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支持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切实防范跨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广东自贸试验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以下统称“三反”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或为自贸试验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时,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应全面评估和了解其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和业务领域,贯穿业务的各个环节。

  (二)风险相当原则。义务机构应当基于风险为本理念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对客户和业务关系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确定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及业务关系,应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提高资金交易监测频率,加大风险管控力度。

  (三)适用性原则。义务机构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或为自贸试验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时,原则上适用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洗钱风险评估、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保密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以及义务机构现有的反洗钱内控政策、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四)动态管理原则。义务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客户和业务洗钱风险的持续管理,对于各类风险客户进行定期回顾审查,重新评定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完善监测标准,并采取后续跟进措施,做好可疑交易的持续监测、分析和报告工作。

  (五)注重实效原则。义务机构应当结合自贸试验区业务的洗钱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开展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工作,重点关注高风险业务领域及环节,提高发现涉案可疑线索的有效性,为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金融犯罪活动提供情报支持。

  二、全面落实各项“三反”工作措施

  (一)了解你的客户

  1.义务机构在与自贸试验区主体建立业务关系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采取必要的查验手段,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同时,加强对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的识别,通过可靠途径或者以适当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以了解客户真实的受益所有人。强化对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等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义务机构应强化制裁合规风险的管理,在开户前的客户尽职调查、业务关系存续过程中以及处理交易前,须对客户或交易进行黑名单检索,不得与涉恐黑名单客户、制裁名单涉及的个人或实体建立或保持业务关系。

  2.义务机构应充分考虑客户的地域、特性、业务、行业等因素,结合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可否查验、客户主营业务是否涉及跨境交易、客户股权或控制权结构是否复杂等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确定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必须采取措施强化客户尽职调查。

  3.结合自贸试验区的特色,义务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客户予以重点关注:(1)监管规则尚不明确的类金融企业;(2)企业挂靠虚拟注册地址落户;(3)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天堂注册成立;(4)多家公司的经营地点相同或控制股东为同一人;(5)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小,但资金交易量巨大,与其经营状况明显不匹配;(6)大额交易频繁的自贸试验区个人客户;(7)其他经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评估后认为应给予重点关注的客户。

  4.义务机构应审慎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防止被利用成为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道。经审核后,可拒绝与下列自贸试验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服务:(1)拒绝提供客户身份基本信息;(2)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等异常情形;(3)客户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或者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的国家(地区);(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有关;(5)其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高风险客户。

  (二)洗钱风险评估

  1.义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自贸试验区客户、业务、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机制,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目标客户、渠道、结算方式、流程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全面识别和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框架,以确保有效防范风险。

  2.对于非创新类的金融业务、产品/服务,义务机构应高度关注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是否存在特定性风险,对其洗钱风险作出客观评估。相关洗钱风险评估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固有洗钱风险评价情况,包括风险环节、风险程度等;(2)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包括现有各风险环节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对风险的消减程度;(3)剩余风险评价结论。评估结论应当定期审核,动态更新,并相应调整控制措施。

  对于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业务、产品/服务,义务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参与新业务、新产品/服务的设计、开发和运行过程,合理评估其洗钱风险。相关创新业务、产品/服务必须经反洗钱部门的评估,对实施控制措施后仍存在的风险敞口作出客观评价,并进一步配备与剩余风险相当的控制措施后方可上线。

  3.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义务机构应保持对客户风险状况的关注,并基于风险为本这一准则,依据客户风险的变化及其他触发事件进行洗钱风险的重新评估,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

  1.义务机构应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要求,结合自贸试验区的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等,制定本机构的自定义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建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模型,合理设置监测规则和参数阀值,并按要求做好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

  义务机构建立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应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至少具有交易筛选、甄别分析和人工创建三类功能模块,能有效满足监测标准运行的需求,为资金监测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2.义务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账户和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鉴于自贸试验区相关金融业务固有的业务属性和开放性,义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完善风险监测排查机制,强化对资金来源审核和后续跟踪核查力度,严防非法资金跨境流动和非法套利风险。要注重对跨境风险特征及案件类型的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不断改进跨境资金监测方法,提高可疑交易监测效率。

  3.义务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跨境收支业务全流程风险防控,按照审慎性管理要求,做好跨境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禁止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准确登记和保存跨境结算业务和投融资业务的信息,确保足以完整重现跨境交易的资金链条。加强跨境业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有效防范跨境洗钱风险。

  4.义务机构对于交易监测系统筛选甄别的异常交易,或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客户异常行为,在结合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进行人工分析识别的基础上,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各机构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的要求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区分情形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有效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活动利用的风险。

  5.对于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可疑交易,义务机构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并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义务机构应勤勉尽责,深入开展调查分析,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及交易背景,提升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6.义务机构应强化反恐怖融资监控力度,及时更新涉恐名单并开展实时监测,对监测预警或拦截信息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审核和处理,依法做好涉恐案件协查及涉恐资产冻结工作。

  同时,加强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主动探索涉税可疑交易识别方法,从客户行为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经营异常等多维度开展监测分析,及时发现与逃税洗钱行为相关的案件线索,为打击跨境逃税犯罪提供情报。

  三、进一步夯实“三反”工作基础

  (一)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三反”内控机制

  义务机构应明确自贸试验区业务“三反”工作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要突出高管层责任,加强本机构“三反”工作的指导和部署;结合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特征及防控要点,对现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改进相关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确保洗钱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修订后的内控制度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

  (二)持续优化反洗钱基础条件

  义务机构应提高对自贸试验区“三反”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反洗钱合规文化建设,确保员工能依法、审慎、勤勉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各业务条线与反洗钱部门的联动配合,促进监管政策落地执行;立足实际配备充足人员,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三)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义务机构应紧扣当前反洗钱发展形势,持续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就反洗钱3号令和117号文等政策法规进行专题辅导,普及国际结算业务、跨境洗钱防范等相关知识,提高自贸试验区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积极开展对自贸试验区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帮助其远离洗钱陷阱,保护自身权益,为“三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义务机构应针对自贸试验区业务洗钱风险防控体系施行独立性审计工作,重点就洗钱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测试,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漏洞问题,须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四、加强自贸试验区“三反”监管工作

  (一)建立人民银行分支行与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三反”工作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与海关、税务、商务、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满足跨境资金监测工作需求。同时,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犯罪类型的研究,注重跨境洗钱风险预警,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走私、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经济金融安全。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运用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加强对义务机构的政策辅导和执行监督,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内控薄弱及存在较高风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推动义务机构完善自贸试验区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不断提升“三反”工作的有效性。

请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义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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