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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汕头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汕银发〔2010〕52号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汕头市各县(区)财政局,汕头市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2002年汕头市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以来,我市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稳步开展。2005年,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财[2005]11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我市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推进汕头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现就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先垫付、后清算”原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等文件,以及《汕头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均已明确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必须按照“先垫付、后清算”的原则,先行垫付财政集中支付资金,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因此,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先垫付、后清算”的资金运作原则。汕头市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各项业务的合规性。

  二、严格执行财政资金退回操作规定

  《汕头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局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国库科,由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及有关原始资料的审核。代理银行要认真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关要素,确保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准确拨付。因代理银行业务操作差错发生资金退回时,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在资金退回当日更正;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时,必须严格按照《汕头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

  根据《汕头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财政零余额账户应“当日余额为零”,各区县财政部门、汕头市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管理、监督检查;各代理银行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财政零余额账户使用符合规定。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必须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规定操作,不得为保持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日余额为零”而将资金转入过渡账户,造成占压财政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

  四、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及清算会计操作

  根据《汕头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及清算”,各代理银行应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不得通过银行内部账户直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及清算业务。

  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账管理制度

  汕头市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立严格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确保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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