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14〕2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为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简化和方便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办事程序,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年检频率和对象 (一)在银行账户存续期间,银行机构应当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年检对象为本年度1月1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免于年检:当年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当年办理过变更、补换发、展期等账户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已认定为久悬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可以根据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自行选择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时间,不再区分账户类别规定不同的年检时间要求。 二、改变年检发起主体 在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改变由存款人主动申请进行年检的方式,简化存款人银行账户年检手续,不再需要存款人向银行机构提交申请,而是由银行机构积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主动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审核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拓宽年检途径 在银行账户存续期间,银行机构除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年检外,还可以采取向身份证明文件颁发部门核实、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等多种措施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建立年检结果共享机制 为方便存款人不同网点银行账户、不同地区银行账户的年检,避免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重复对存款人进行年检工作,切实提高年检效率,各银行机构可以建立以存款人为单位的年检制度,允许同一银行内部不同分支机构共享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年检结果。 五、健全年检后续处理 银行机构发现存款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通知存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存款人逾期未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的,银行机构不得为存款人办理除税款缴纳、贷款偿还、社保费用缴纳、工资发放外的账户支付业务。银行机构发现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停止为存款人办理账户支付业务,并通知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六、完善年检资料保管 银行机构应当保存反映其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各种记录和资料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身份证明文件颁发部门核实的记录、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记录、存款人重新提交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各种记录和资料的保管时间参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要求。 请各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银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业务二处反映,联系人及电话:袁萍,020-81322289;侯杰,020-81322513。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