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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7〕1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

  2017年以来,广东省内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短期消费贷款、中长期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快速增长,其中个别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消费贷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存在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风险。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工作,切实防范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现对金融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强化审慎经营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类消费贷款产品准入标准,细化用途范围,合理开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管控。应从交易价格、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与动机等维度对消费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多方查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二、合理确定个人消费贷款金额和期限。各商业银行应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和贷款对象,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消费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原则上不发放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期限超过10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三、注意把握个人消费贷款投放节奏。各商业银行要合理把控个人消费贷款的投放规模、投向、结构、节奏,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四、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月度监测机制。自2017年10月起,广州地区各商业银行应于每月12日前通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金融互动平台”及广东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区域特色”模块报送《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月度监测表》(详见附件);广东省内其他地区商业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报送数据。

  五、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监分局按各自职能加强对辖内个人消费贷款的监测分析,切实及时掌握辖内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加强对辖内消费贷款增长过快的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对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的商业银行要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发放及套取消费贷款用于购房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问责。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月度监测表.xls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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