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发[2010]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分行: 现将《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广州区域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06〕26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广州区域人民币票据交换网上退票管理暂行规定》(广州银发〔2003〕129号文印发)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中有关网上退票处理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三、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应根据《管理办法》,制订本辖区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并向分行报备。 四、参加广州区域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从2010年4月1日起,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启用新的申请表格(《实施细则》附件2),向我分行递交申请。 五、从2010年4月1日起,“人民币广州票据交换章”及“外币票据交换章”的刻制、领用及销毁由我分行支付结算处统一进行管理。有关换领新章的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pdf 2.《广州区域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pdf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