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银发〔20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辖内各县支行,政策性银行市分行、商业银行(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源分行,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源泰业村镇银行,市区各证劵、保险机构: 为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和提高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河源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2010年以来,我中心支行先后以河银发[2010]19号、河银翻印[2010]123号和河银翻印[2011]13号转发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广州银发[2009]8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设银行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和管理体系指引〉的通知》(广州银发[2010]108号,以下简称“《指引》”)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发[2011]18号),要求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引》,但辖区仍有部分金融机构对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不力,存在不报、迟报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情况,甚至个别新设银行业机构未按规定落实《指引》。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辖区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工作,也对金融机构自身稳健经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现将上述文件再次印发,并强调要求如下: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增强金融稳定工作的紧迫性、敏锐性和责任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引》各项规定。今后,各金融机构凡有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不报、迟报和新设银行业机构不按规定落实指引的,一经发现,我中心支行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戴明祥、黄童翔,电话:3665603、3665605。 附件:1. 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gd 2.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3.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设银行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和管理体系指引》的通知.gd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