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广东省分行 > 详细信息页two(系统自带栏目,无任何影响,忽略即可,请勿操作)
   
政务公开目录 政务公开指南
   
  机构与职责
  机构职责
  机构简介
  机构领导
   
  法规政策
  规范性文件
  意见征集
   
  行政执法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规定
   
  业务信息
  统计数据
  金融信息
   
  政务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预算决算信息
  法治央行报告
   
  其他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2〕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分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法人支付机构、其他法人支付机构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卡管理工作,控制银行卡业务风险态势,现就银行卡业务发卡和受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发卡银行的要求

  (一)各发卡银行应根据伪卡欺诈交易特征,不断完善、优化本行借、贷记卡的风险交易监控。对同一卡片同一时段内集中交易情况、单一卡片交易金额突增、余额查询后的大额刷卡交易等情况要重点监控,对各项疑似风险交易分级管理,对风险级别高的交易要及时止付,待与持卡人确认核实后,再予以承兑。

  (二)各发卡银行应引导持卡人完善包括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紧急联系电话等在内的各项信息;当通过ATM、POS或其他渠道查询银行卡余额时,发卡银行应能实时短信通知持卡人银行卡被查询。

  (三)各发卡银行应在有效防止恶意挂失银行卡风险的前提下,简化银行卡挂失止付流程和手续,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提示服务,强化风险预警。

  (四)各发卡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二、对收单机构的要求

  (一)各收单机构应要求重点行业商户加装收银监控摄像头。收单机构应督促已安装POS终端机具的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等重点行业商户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安装收银监控摄像头,对受理银行卡的过程进行清晰记录,其刷卡交易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低于一个月。自2012年11月1日起,各收单机构应将安装监控摄像头,作为所有上述重点行业商户新入网申领POS机具的强制入网条件,并在日常巡检时,着重加强对该类商户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作的检查。

  (二)各收单机构应严格执行商户入网审批制度。对新商户的入网审核,各收单机构应先查询银联不良商户信息共享系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注册登记系统中商户信息。对已在银联不良商户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商户,各收单机构均应在7年内拒绝其入网;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商户,应禁止入网。

  (三)各收单机构应按照“相互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对违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的,各收单机构应据实向我行举报。经调查确认相关机构违规情况属实的,我行将对其相关责任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四)各收单机构应加强对侧录高发行业商户的日常巡查,加强对伪卡盗刷高发行业商户的风险培训。要求商户加强对收银员的招聘与管理,有效登记、留存收银员证件及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向商户强调说明因收银员侧录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商户连带责任,提高其重视程度。对银联下发的CPP(疑似伪卡信息窃取点)风险协查要及时开展调查。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可疑度高的CPP情形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确认商户确有侧录违法行为的,要对商户的POS机具予以关停,并上报银联不良商户信息共享系统。

  (五)各收单机构应协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进一步完善与商户的受理银行卡协议书,新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风险行业商户入网需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低于一个月、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的应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件,未能按协议要求提供监控录像及核对持卡人身份证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六)各收单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签署的收单专业化服务外包协议书,细化相关协议条款,明确各方权责,明确对违规行为责任机构的处罚条款。

  (七)各收单机构应通过建立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规范设置商户MCC和交易报文32域机构代码、限制移动POS申领、加大商户巡检力度、及时调查回复风险案例和疑似商户等综合措施加强对收单商户的风险控管,严防POS违规移机行为。

  (八)各收单机构应协调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规范商户撤机注销流程管理。对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未严格按照商户撤机注销流程开展商户撤机工作的,收单机构应严肃处理。

  (九)各收单机构应设立风险专岗,及时调查、回复风险案例,以防范风险。按照《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使用及案例处理办法》(银联办发〔2008〕74号),对银联风险系统触发的风险案例开展调查,并如实反馈。特别是对预警级、警告级风险案例,收单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移机预警级风险案例,收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商户风险案例调查的,收单机构应于案例触发次日将相关风险案例转发相应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并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反馈结果承担审核责任。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应在每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收单机构风险案例回复情况报告我行。对连续三个月预警级风险案例回复率未达100%或90天内同一商户预警级案例连续二次作不实回复的收单机构,我行将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未能如实回复银联二代风险系统下发的风险案例,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 邮政编码:510120 电话:020-81322411 传真:020-81862802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