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银发〔2016〕38号
东莞地区各银行业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工作,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项政策规定全面正确执行,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经营,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我行研究制定了《东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不明事项,请与我行货币信贷管理科(金融稳定科)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办法(暂行).doc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