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银发〔2017〕102号 政策性银行阳江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阳江(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阳江办事处,阳江市辖区各农村商业银行,阳江市辖区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府〔2013〕67号)精神,加快渔船更新改造,推动我市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渔船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支持渔船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逐步淘汰传统小型木质渔船,建造现代化大型钢质渔船,发展壮大海洋渔业,进一步转变海洋渔业生产方式,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速提升我市现代渔业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我市加快实现“以海兴市,绿色发展”。 二、渔船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渔船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渔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从事海洋(或内河航道)运输、海洋(或内河航道)工程作业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书。 (二)借款人申请渔船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渔船贷款对象必须是资质较高、资信可靠、自身或聘请人员有多年从事渔船经营经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渔船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从事海洋(或内河航道)运输、海洋(或内河航道)工程作业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渔船贷款用途应如实反映,仅限于借款人用于与渔船运营相关的经营性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购置渔船、渔船改造、设备升级等)、流动资金需求(购置油料、修补设备、船只其他日常维护、支付船员工资、支付运输费用等),严禁向投机炒买渔船的企业法人或个人发放渔船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与渔业经营不相关的项目; 3.用于抵押的渔船必须经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注册,用于抵押的渔船证书必须是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包括渔船所有权证书、渔船国籍证书、适航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营运证、渔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等)。属在建中的渔船,其在设立渔船抵押登记的过渡期间,需提交渔船建造合同、已支付结算的凭证及后续资金来源的证明书,过渡期间的抵押期限原则上应设定在取得渔船抵押他项权利的时间之后; 4.渔船未超过渔船使用的法定年限、抵押人对抵押渔船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按照有关渔船检验的规定和条件进行了渔船检验,并获得证明其适航性、可靠性、安全标准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的专门检验证书,且所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5.用于抵押的渔船应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不存在修理费、救援费等欠费纠纷; 6.抵押权人规定的贷款条件的; 7.其它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三、渔船抵押贷款的保险和抵押 (一)办理渔船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应购买渔船相关的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或者按照贷款机构的相关要求购买保险,抵押人应将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渔船保险第一受益人,以保证贷款机构的权益。 (二)办理渔船抵押贷款的应以渔船抵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有条件的贷款机构可将在建渔船纳入抵押物范围,以渔船所有权作为抵押的必须向有权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四、渔船抵押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贷款机构应根据借款用途、合同工程期限、效益状况以及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和渔船法定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不得超过抵押登记有效期。 (二)贷款利率。由贷款机构综合考虑成本、市场竞争、风险等因素,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发放渔船抵押贷款的,需符合央行再贷款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五、渔船抵押贷款的流程 (一)抵押贷款申请受理。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渔船抵押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渔船抵押贷款贷款审查。 1.资料调查。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资金来源真实性、购置渔船或购货合同、渔船管理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渔船合法证书及许可证、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要素进行调查。涉及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保证担保的,还需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渔船价值评估。应委托经贷款机构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渔船抵押率由贷款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定,最高不超过渔船评估价值的100%。 3.现场调查。贷款机构应到现场对抵押物现状是否与产权证书注明的要素相符一致、抵押物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被有权机关扣押或查封、抵押物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船上工作人员存在劳动报酬或其他费用纠纷、渔船所有人是否存在设计与渔船营运相关的费用纠纷、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或出借情况、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要素进行现场调查。 4.抵押贷款发放。渔船按照相关规定抵押登记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用途。合同期间,借款人出现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或渔船其他因素出现变更的,应督促渔船所有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借款人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二是要密切关注抵押物是否足值。合同期间,抵押渔船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或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贷款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新的担保,以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三是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必要时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和配合,确保借款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四是渔船抵押贷款发生不良需要依法进行处置时,可以通过广东省阳江市粤海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渔船交易,由各级渔船交易中心负责跟进同级渔业、渔政部门的审批手续直至交易成功。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2017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