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发〔200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广州分行直属支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财务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分行辖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收文后立即转发至辖内各支行、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并采取措施落实总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的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佥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以上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紧密合作,全面落实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审查。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会计、营业部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法人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的情况,认真分析其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分行。 广州市的法人金融机构要及时将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及其会计核算情况上报我分行,以便我分行对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进行审定,并向人总行报告。 四、严格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一)审批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商业银行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我分行审批广东省(不含深圳)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审批权限不再下放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金融机构动用外汇法定存款准备金。 (二)动用条件 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要符合银发〔2004〕302号第三点第(二)所列的条件,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严格对金融机构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条件的审查。 (三)申请程序 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动用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分行审批。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的审查意见,须以行发文形式上报。 (四)动用管理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营业部门对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应设专户管理。金融机构经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仅用于兑付储蓄存款。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应督促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加强流动性管理,并按季度将审批、监督、催还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工作情况逐级报至分行。 五、依法处罚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及时将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情况报告货币信贷部门,由货币信贷部门实施处罚措施。对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执行。 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由所在地中心支行和支行进行处罚。 六、落实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执行工作 人民银行有关中心支行要密切监测辖区内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款变化等情况。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分行报告上季度辖区内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 广州市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必须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我分行报告上季度本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款变化等经营情况。 七、定期对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每年7月15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地区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地区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报告需反映存款准备金管理情况,包括:辖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动用情况,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款变化等情况。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和管理情况,在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等。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pdf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