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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债券业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7〕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各村镇银行,广州地区各法人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债券市场投资操作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现就加强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债券业务的管理,防范处理好债券业务相关风险。认真做好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债券业务监测分析,及时提示风险隐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控,稳妥开展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债券业务管理,完善投资、交易、风控等内部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要合理利用债券市场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管控好流动性头寸和风险头寸。要加强市场研判和风险防控,认真做好债券业务的日常统计及报告工作。

三、各农村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债券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市场〔2012〕16号)要求的各项工作,坚持以服务“三农”为主,在不影响“三农”资金供给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债券业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四、自2017年起,各金融机构要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上季度的业务统计报表(见附件)和业务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广州地区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地区为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管理意见建议等。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将上季度辖内各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统计报表和业务情况汇总报告,报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五、自2017年起,各农村金融机构停止报送《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债券业务管理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2〕325号)涉及的报表和报告,一律改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及报告。

六、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相关工作安排或在日常管理中视情况,组织实施对省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业务检查。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可视情况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专项调研或检查,及时将已查明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报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请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法人银行业及证券业金融机构,并组织落实好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

附件:金融机构债券业务统计表.pdf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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