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14〕23号 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2013年9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开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我行下发《关于明确广州市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有关账户问题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3〕388号)。2014年起,广州地区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我行决定将广州银办发〔2013〕388号文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广州市,并对相关内容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存款人办理增资验资业务的,应由全体出资人授权获得增资的单位办理,以获得增资的单位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增资证明文件。 二、银行可选择查询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要求存款人提交公司章程等证明文件的方式获取存款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三、为便利业务手续,存款人或银行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仅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行反映。联系人:营业管理部业务二处袁萍、冯子健;联系电话:020-81322289、020-81322512。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