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13〕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现冠字号码查询的时间要求 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前,实现取款机的冠字号码查询;于2014年底前,实现存取款一体机的冠字号码查询;于2015年底前,实现柜台渠道的冠字号码查询。其中,广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底前实现柜台渠道的冠字号码查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冠字号码识别功能而无法记录每一笔存取款业务冠字号码的存取款一体机,必须关闭其循环功能。 二、研究制定涉假币纠纷解决机制及操作办法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和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基于冠字号码查询的涉假币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尽快形成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处置体系。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心支行及以上)货币金银部门报备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 三、全额清分及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数据报送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于每月20日前将全额清分工作、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落实进度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心支行及以上)货币金银部门报送。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向分行货币金银处汇总报送。为便于汇总,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一使用《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表》(广州银办发〔2013〕123号之附件12)。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gd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