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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阳江市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阳银发〔2017〕109号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阳江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行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保障海域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阳江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以海兴市、绿色发展”。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利于我市拓宽海洋渔业的抵押物范围,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产价值,发挥金融支持我市涉海产业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速提升现代渔业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市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自然条件得天独厚,海洋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具备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础条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单位和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具备或符合下列条件:

  1.抵押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其海域使用权归属明确的;

  2.抵押人使用海域属于经营性用海,并符合《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准的用海类型、用途;

  3.抵押人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4.抵押权人规定的贷款条件的;

  5.其它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如:抵押人使用的海域用于水产养殖的,抵押人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押: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2.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的;

  3.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4.存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超越批准用海范围等违法行为的;

  5.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的;

  6.海域使用权被依法冻结的;

  7.涉及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抵押贷款申请受理。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确定发放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

  (三)抵押贷款合同签订。经金融机构审查批准抵押贷款,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原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资料必须及时向地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海域使用权证书》(正本);

  5.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资料(包括: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6.已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凭证;

  7.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9.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1.抵押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

  2.海域使用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3.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4.存在违法用海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

  5.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

  6.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大于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形。

  (五)抵押贷款发放。海域使用权经抵押登记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抵押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抵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注销登记资料必须及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2.抵押当事人双方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海域使用权处置。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并就处置所得按优先顺序偿还工资、税金、海域使用金、贷款债务。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的,金融机构应当退交抵押人;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处置后,应尽快持有关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时,不得改变所处置海域使用权的原有用途。

  四、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配套措施

  (一)健全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作为他项权利登记,是对海域使用权的确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以后,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他项权证,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后的权限等,以调整海域使用权抵押过程中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抵押。海域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不动产抵押时,不得分开单独抵押或重复抵押。

  (二)逐步完善海域使用权评估机制。鼓励建立海域使用权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海域使用权的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海域使用权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论,不能夸大海域使用权的价值,并依法依规收取评估费用。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一般不超过评估值的60%,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额度。

  (三)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使用、评估、流转、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积极争取、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放贷效率。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用途。合同期间,借款人出现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或海域使用类型、使用期限出现变更的,应督促海域使用权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借款人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必要时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和配合,确保借款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在贷款合同期内,借款人需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如果出现借款人欠缴海域使用金的情况,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需提醒借款人缴纳,经劝告仍不缴纳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需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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