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13〕3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为实现假币样张收缴来源的全面覆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以下称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假币案件收缴、金融机构柜面3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以充实人民银行假币样张库,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情况。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金融机构现金中心发现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 从2013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称《工作规程》,见附件1)。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及时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清分中心工作实际,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细则,为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在工作推广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确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假币主要是充实假币样张库和了解假币伪造技术现状的需要,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将清分中心发现假币悉数上缴人民银行。 (三)在限定范围内严格执行收缴假币不加盖假币戳记的管理规范 《工作规程》要求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纸币不加盖假币戳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对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的收缴规范进行管理。主要目的是不破坏假币形态以便用于现金处理设备检测和发现假币实际操作考试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将不加盖假币戳记收缴的范围严格限定于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情况,督促金融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假币安全,防止假币流向社会。 (四)积极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假币情况作为反假货币业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组织1-2次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检查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保管、上缴发现的假币,对截留、瞒报、未按时上报的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或处罚。 二、扩大假币案件上缴假币样张规模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按照以下要求,通过分行向总行上解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的假币: (一)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至20万元的,挑选1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二)涉案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挑选5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挑选1000张假币样张上解。以上金额以假币成品累计计算,并在接收假币后3个工作日内将假币成品样张调往总行货币金银局(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三、对金融机构柜面堵截的要求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组织金融机构规范假币收缴流程,提升网点的假币堵截能力。 (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收缴流程的规范进行操作。 (二)提升柜面点验钞机具的防伪反假能力,定期对机具进行升级和维护。 (三)加大对临柜人员的反假知识培训力度,强化识别假币的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和考核。 四、其他 (一)各金融机构应重新规范对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管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整点中心发现假币解缴单》为样本设立专用的《现金整点中心发现假币登记簿》。 (二)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部门应按《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本行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 (三)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以及增城市、从化市支行应按《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已接收(调入)的假币实物送达至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 (四)对金融机构现金整点中心以外的清分渠道中发现假币的处置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doc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