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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2月1日至12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意见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共收到有效意见46条,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建议完善和规范相关条款表述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规范第十一条中关于账户的有关表述。修改第六十六条中关于退出试点情形的有关表述,明确一年内发生与理财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退出试点。修改第六十八条表述,明确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广州银发〔2021〕59号发布)废止。

  二、建议进一步细化试点的准入安排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关于进一步明确参与机构申请试点、投资者个人年收入的认定等准入方面的问题,将由联合发文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发布相应的操作指引加以明确。

  三、建议明确境内外合作金融机构权利义务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关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金融机构核准投资者额度具体操作等方面内容,将由联合发文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发布相应的操作指引加以明确。

  四、建议明确跨境宣传展业可采取的具体方式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关于联合宣传具体形式、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信息的种类、简化移动端APP的使用、合作金融机构共同介绍产品的方式等方面内容,鉴于难以全面列举穷尽,将由联合发文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指导。

  五、建议进一步拓宽金融机构范围和合作方式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关于支持非银行、非证券公司的机构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以及支持银行和证券公司交叉合作的建议,考虑到创新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目前时机尚未成熟。后续将结合试点实施进展进一步研究。

  六、建议进一步简化试点业务开展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关于放宽跨境销售渠道、允许外币汇划、允许差异化额度分配、进一步拓宽产品范围、便利数据出境等相关规定,考虑到仍需充分论证,将结合后续试点实施进展情况详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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