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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行政处罚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执法处室

联系电话

1

对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2

对非法套汇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3

对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及非法结汇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4

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二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5

对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6

对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及非法使用外汇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7

对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8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六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9

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10

对机构或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或统计报表等资料、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拒绝或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等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11

对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九条

外汇检查处

(8132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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