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09〕2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广州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的规定,为继续深化广东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备案制度。 各级国库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组织管理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辖内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规范开展零余额账户备案工作。 (一)从2010年起,代理银行须于每年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XXXX年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为简述该年度本行管理的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及附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 (二)广东省以及广州市级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备,各地市和县级代理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区级代理银行向本区国库代理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报备。如代理支库同时具备本区代理银行资格,则无需报备。 (三)各级国库部门须将辖内代理银行上报的备案资料作为国库监管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5年。 二、规范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一)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送零余额账户开户核准资料时,资金性质应确定为“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提取现金业务,不需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特此通知。 附件:XXXX年零余额账户备案表.docx 二ΟΟ九年八月十七日 |